校內機踏車停車規定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生機車暨自行車管理要點
95年5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
106年6月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4月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確保校區交通安全及維護環境秩序,並有效管理學生機車暨自行車車輛,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機車暨自行車出入校區,必須張貼本校製發之車輛識別證,無證者以車輛違規論處。
三、學生機車暨自行車車輛識別證每人擇申請壹種,於每學年初依據學務處生輔組相關規定辦理。
四、進德校區學生機車,一律由西側門以時速十五公里減速進出校區,嚴禁騎乘機車或自行車進入行人徒步區、殘障車道、綠地與運動場,並嚴禁未經申請核准騎乘機車進入宿舍區。
五、學生所有車輛應依指定之停車位置停放及排放整齊,如有以下不依規定者,以車輛違規論處:
(一)機車未停於機車停車格內或停於自行車停車區,機車車身超出停車格,影響他人停車者。
(二)自行車未停於自行車車棚或車架內者。
(三)學生機車停於教職員機車停車區者。
六、本校各停車場地僅提供車輛停放,不負遺失、保管與損壞賠償之責任。
七、學生車輛違規處理:
(一) 開單告發、鎖車並照相存證。
(二) 車主應於三個工作天內於上班時間持告發單繳交開鎖費新台幣貳佰元,予以開鎖。
(三) 本校學生於同一學期違規達三次者,即註銷識別證、取消當學年停車資格。
(四) 違規名冊發文各系主任、班導師及及系輔導校安人員,俾加強個別教育與宣導。
八、收取之違規停車開鎖費,作為校務基金統籌運用。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