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減免
【申請時間】
113學年度上學期
06/17~07/17(舊生)(線上申請) https://aps.ncue.edu.tw/guid/minus/index.php
08/01~08/22(新生)(線上申請) https://aps.ncue.edu.tw/guid/minus/index.php
113學年度下學期
12/16~01/15(線上申請)https://aps.ncue.edu.tw/guid/minus/index.php
1.符合減免資格者請務必先辦理學雜費減免手續再繳費。若需申辦就學貸款,以減免後餘額才可申貸,不得全額貸款。(勿先行繳費或貸款)
2.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若即將屆滿須重新鑑定、換證者(有效期間為113年度/身障手冊113年9/9之後),『請於新證核發後,儘速至線上申請並上傳應繳交之相關證明文件』待完成學雜費減免審核程序及學校修正學雜費繳費單金額後,請自行下載更正後學雜費繳費單, 並依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申請時間至註冊截止日止,無須換證者,請依時限提出申請)
1.符合所列任一項身份可申請:原住民學生,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
2.必備文件資料: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請參考)、全戶戶籍謄本(請參考)
3.至申請系統登錄填妥資料後並上傳應繳文件(合併成一個PDF檔上傳),惟軍公教遺族除上傳應繳文件外,請另將應繳文件以紙本掛號郵寄 彰化市進德路1號生輔組。
4.每學期皆需提出申請,若申請軍公教遺族,於本學期前已申請核定者,毋須再重複申請,但休學後復學則須重新申請。
5.凡符合各類學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學雜費減免之學生,又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僅能擇一申請。
6.申請學雜費減免應先詳閱注意事項並遵守,如有重複請領政府發給之其他教育補助、同一教育階段重複申請減免、違反減相關法規、提供或隱匿不正確證明文件等情事,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減免金額。
【不符合學雜費減免申請資格者,可參閱弱勢學生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