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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注意事項

申請前請詳閱下列規定;違反規定者將追繳減免金額,未依規定繳款視同未完成註冊手續。

  1. 原住民學生及軍公教遺族,如本學期前已申請核定者,毋須再重覆申請,但休學後復學則須重新申請;其餘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現役軍人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等,依規定每學期必須重新申請,否則不予減免。
  2.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1. 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2. 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或托兒所教職員、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3. 學習障礙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得減免就學費用;另持情緒障礙、身體病弱鑑定證明之學生,需經鑑輔會重新核發,始得辦理就學費用減免(十分之四)。
  4. 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等)若有效期限即將屆滿須重新鑑定者,請於新證核發後,儘速至生輔組補辦減免作業。
  5. 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惟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但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6.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7.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項學雜費減免,如有重複請領者,應繳回減免金額,未依規定繳款者,視同未完成註冊手續
  8. 依教育部規定,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事,不得再重複申請;譬如年級是大一(上學期)已辦減免,之後休學,復學時年級仍是大一(上學期)者,則不能重複申請。如有上述狀況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同學繳還學雜費(追繳),未依規定繳款者,視同未完成註冊手續
  9. 同一年級同一學期,在他校辦理減免,在本校亦辦理減免,依教育部規定不得重複申請減免,將另行通知同學繳還學雜費(追繳),未依規定繳款者,視同未完成註冊手續
  10. 申請學雜費減免者所繳交之戶籍謄本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且必須是 3 個月以內所開具之正本且含記事欄,如與家長不同戶者,均需繳交。
  11. 國營事業單位遺族不得申請軍公教遺族減免;家長現任職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12. 教育部各項學雜費減免與政府各項助學措施(例如教育部弱勢助學補助、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勞委會勞工子女助學金……等等),依教育部規定僅能擇一申請;申請者選擇申請某一項減免或助學或補助後,即不再給予更換、變更申請項目,請申請者詳細考慮。
  13. 申請『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者之有效證明文件為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證明內須載明減免學生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村、里長之清寒證明及其他清寒證明不能申辦;申請『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減免者之有效證明文件為社會局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公文,公文或證明內須載明減免學生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上述減免逾 25 歲則不得申請
  14. 同時辦理學雜費減免與就學貸款之同學,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後,再依餘額辦理就學貸款。
  15. 有關減免資格規定請至「申請資格與應繳文件」頁面查詢。
  16. 若學雜費減免教育部有制定新的規定時,將依據新的規定辦理學雜費減免相關作業。
  17. 請在學校公告時間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