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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申請資格與應繳文件

申請類別檢具該項證件上傳學雜費減免申請系統

前往線上申請系統

類別 檢具證件
合併成一個 PDF 檔上傳
減免標準
軍公教遺族
  1. 撫卹令、卹亡給與令、年撫卹金證書或核定函
  2.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3. 至〔相關資料〕處下載(一式二份)填妥「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1~3 項上傳完成後,另將紙本掛號郵寄至彰化市進德路1號生輔組)

※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或核定函

卹內:
●因作戰或因公死亡:減免學雜費全額
●因病或因意外死亡:減免學雜費半額

卹滿:
依部頒規定標準減免

原住民籍學生 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依部頒規定標準減免
身心障礙
學生
  1.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或鑑定證明
  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未婚者:學生本人與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父母如屬不同戶籍,仍需檢附雙方資料)

已婚者:學生本人與配偶(如減免類別為身障人士子女者需加附身障人士本人之戶籍謄本)

※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已婚者:學生本人+配偶)總額超過220萬者不可申請(所得總額,以財政資訊中心提供為準,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轉送查調,同學不需繳附所得清單

※減免上傳資料經教育部平台查核所得不合格者,於接獲通知後一星期內繳回已減免之學雜費

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額

中度: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七

輕度或持鑑定證明: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四

身心障礙
人士子女
現役軍人
子女
  1. 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在營服役證明
  2. 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減免學費十分之三
低收入戶
學生
  1. 低收入戶證明
  2. 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記事欄不得省略)
減免學雜費全額
中低收入戶
學生
  1. 中低收入戶證明
  2. 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記事欄不得省略)
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六
特殊境遇
家庭子女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特殊境遇家庭身份證明文件
  2. 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記事欄不得省略)
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六

遵守事項

申請學雜費減免應先詳閱注意事項並同意遵守,如有重複請領政府發給之其他教育補助同一教育階段重複申請減免、違反減免相關法規、提供或隱匿不正確證明文件等情事,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減免金額

申請週期提醒

軍公教遺族,如本學期前已申請核定者,毋須再重複申請,但休學後復學則須重新申請;其餘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現役軍人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等,依規定每學期必須重新申請,否則不予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