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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助學金注意事項

【已申請學雜費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弱勢學生助學金】

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注意事項

申請條件
說 明
申請對象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具本校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
學生成績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家庭所得

家庭應列計人口年所得,學士班不得超過90萬元,碩博士班不得超過70萬元
(補助金額為新台幣5,000~20,000元)

利息所得 家庭應列計人口年利息所得,不得超過2萬元。
不動產價值 家庭應列計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不得超過650萬元。
◆ 線上系統登錄並上傳文件
線上系統登錄期間
上傳文件期間
備註
  每年09月20日00:00起
      至10月20日24:00止
   (系統關閉後無法登錄列印)
每年09月20日~10月20日止 學校為配合教育部平台作業,逾期申請者,依規定不予受理,不得有異議。

*本項助學金申請,每學年辦理一次。第1學期向學校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經教育部審核核定合格及補助金額後,於第2學期註冊繳費單直接扣除助學金金額,非發放助學金。(第1學期僅提出申請尚未核定,依規定須繳交全額之學雜費

每學年補助金額

家庭年所得級距 學士班 碩博士班
30萬以下 20,000 16,500
超過30萬~40萬以下 20,000 12,500
超過40萬~50萬以下 20,000 10,000
超過50萬~60萬以下 20,000 7,500
超過60萬~70萬以下 20,000 5,000
超過70萬~90萬以下 15,000

*凡於本學年度內,已依據「各類就學優待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或申請政府機關其它各項助學措施補助費,或同一救育階段所就讀之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項助學金。重複申請時,依教育部規定之優先順序給付,不得更正,或須追補繳學雜費差額。


*若不清楚以上所列財產所得是否符合時,亦可先至本系統登錄並繳交文件提出申請。(財產所得總額,以財政資訊中心提供為準,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轉送查調,同學不需繳付所得清單)但其中任何一項財產所得經轉財稅中心審核後不合格者,即為資格不符,不予補助。


*待教育部將審核之資格回覆本校後,於線上系統提供學生登錄查詢資格審核結果(約11月下旬)。

 

*【繳交資料】:(合併成一個PDF檔上傳申請系統,未繳件者視同未提出申請,不得異議)

1.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2.「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繳交戶籍資料注意事項:

 

   1.未婚之學生(家庭所得應列計人口):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2.已婚之學生(家庭所得應列計人口):學生本人+配偶。
   3.以上列計人員若分開居住者,戶籍謄本亦須申請一份繳交(若屬不同戶籍,皆需檢附資料)。
   4.以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之記事欄,請申請註記事項不得省略。
   5.若有特殊因素對列計人口有疑問者,請至生輔組洽詢。

 

 

 


 

~~以上若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04)7232105轉5716 生活輔導組 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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