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類【校外獎助學金】桃園市政府「110年度希望工程獎助學金」,請於110年10月25日前,送件生輔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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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0月25日前,送件生輔組審核
桃園市政府「110年度希望工程獎助學金」:
一、金額:12萬元(公費生減半),逐年申請得補助至大學畢業,每校最多推薦2名(特殊情形不受此限)。
二、適用對象:
(含新生)、22歲以下、大學部、父或母或監護人任一名與申請人皆設籍桃園市滿一年、突遭變故致經濟困難(含主要負擔家計者非自願性失業)、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家庭(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並具下列任一條件(擇一適用):
1.資賦優異或具特殊才能(107-110年曾獲市級以上比賽前三名)。
2.品行優良成績優異:109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且需達班排前15%(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1位,皆請洽註冊組辦理)、未受記過處分(不需申請,由本組統一辦理)。餘請詳閱下列事項及附檔。
三、
注意事項:
1.本校審查推薦優先順序如下:
(1)突遭變故或經濟弱勢致經濟困難程度(含負擔家計者非自願性失業)。
(2)資賦優異具特殊才能(以競賽規模及舉辦單位為審核考量)。
(3)品行優良成績優異。
★排序相同時,以曾獲該獎學金者為優先,次為操行成績較高者,再次為4年內領取之其他獎助學金、政府獎補助或公費等總額較低者(依申請者所填列之資料為計算基準)。
2.送件資料如為影本,請簽名並至本組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章。
3.該獎學金設有獲獎人義務事項(如:需於111/8/31前在本校或其他學校完成30小時志工服務,並於該日期前逕寄學校開立之服務證明至桃園市桃園高中註冊組,信封並請註明「希望工程獎助學金~志工服務證明」)。
4.如領有政府補助或其他慈善機構獎助、其它公費或獎助學金者,請於附檔「107~110年領取獎補助情形調查表」,詳實填寫獎助單位、獎助事項、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無則免附,但送件時請於本組切結填寫未領獎補助登記表)。
5.獲獎者請注意年度複查:需於111年9月底前向該局提出學習成果(學年成績單、比賽獎狀、相關證明文件)、獎助學金使用狀況,該局將每學年定期查核,以做為審議委員決定是否持續提供獎助學金之依據。
四、
在學證明、成績單、排名或獎懲證明、戶籍謄本、財產清單、109年所得清單等申請方法,如附檔
五、應繳交文件(以A4紙張依序用燕尾夾裝訂):
1.申請表:需浮貼彩色2吋半身脫帽照片1張、勾選「第一次申請」或「曾獲該獎助學金」、需家長或監護人簽章。
2.請檢附109學年度成績單(含班排及學年平均成績):新生請檢附前一學制109學年成績單(含班排及學年平均成績)。
3.無記過證明:由本組統一開立,不需申請。
4.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請至註冊組加蓋註冊章)。
5.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均需含記事)。
6.自傳及特殊事蹟:具體陳述事實(附檔) 。
7.證明文件: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家庭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致家庭貧困之相關證明,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
8.學生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9.107至110年度已接受相關獎補助情形調查表(如附檔):無則免附,但送件時請於本組切結填寫未領獎補助登記表。
■備註:更多校外獎助學金,詳如生輔組「校外獎助學金一覽表」 https://goo.gl/KSdoK9
110年10月25日前,送件生輔組審核
桃園市政府「110年度希望工程獎助學金」:
一、金額:12萬元(公費生減半),逐年申請得補助至大學畢業,每校最多推薦2名(特殊情形不受此限)。
二、適用對象:
(含新生)、22歲以下、大學部、父或母或監護人任一名與申請人皆設籍桃園市滿一年、突遭變故致經濟困難(含主要負擔家計者非自願性失業)、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家庭(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並具下列任一條件(擇一適用):
1.資賦優異或具特殊才能(107-110年曾獲市級以上比賽前三名)。
2.品行優良成績優異:109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且需達班排前15%(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1位,皆請洽註冊組辦理)、未受記過處分(不需申請,由本組統一辦理)。餘請詳閱下列事項及附檔。
三、
注意事項:
1.本校審查推薦優先順序如下:
(1)突遭變故或經濟弱勢致經濟困難程度(含負擔家計者非自願性失業)。
(2)資賦優異具特殊才能(以競賽規模及舉辦單位為審核考量)。
(3)品行優良成績優異。
★排序相同時,以曾獲該獎學金者為優先,次為操行成績較高者,再次為4年內領取之其他獎助學金、政府獎補助或公費等總額較低者(依申請者所填列之資料為計算基準)。
2.送件資料如為影本,請簽名並至本組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章。
3.該獎學金設有獲獎人義務事項(如:需於111/8/31前在本校或其他學校完成30小時志工服務,並於該日期前逕寄學校開立之服務證明至桃園市桃園高中註冊組,信封並請註明「希望工程獎助學金~志工服務證明」)。
4.如領有政府補助或其他慈善機構獎助、其它公費或獎助學金者,請於附檔「107~110年領取獎補助情形調查表」,詳實填寫獎助單位、獎助事項、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無則免附,但送件時請於本組切結填寫未領獎補助登記表)。
5.獲獎者請注意年度複查:需於111年9月底前向該局提出學習成果(學年成績單、比賽獎狀、相關證明文件)、獎助學金使用狀況,該局將每學年定期查核,以做為審議委員決定是否持續提供獎助學金之依據。
四、
在學證明、成績單、排名或獎懲證明、戶籍謄本、財產清單、109年所得清單等申請方法,如附檔
五、應繳交文件(以A4紙張依序用燕尾夾裝訂):
1.申請表:需浮貼彩色2吋半身脫帽照片1張、勾選「第一次申請」或「曾獲該獎助學金」、需家長或監護人簽章。
2.請檢附109學年度成績單(含班排及學年平均成績):新生請檢附前一學制109學年成績單(含班排及學年平均成績)。
3.無記過證明:由本組統一開立,不需申請。
4.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請至註冊組加蓋註冊章)。
5.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均需含記事)。
6.自傳及特殊事蹟:具體陳述事實(附檔) 。
7.證明文件: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家庭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致家庭貧困之相關證明,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
8.學生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9.107至110年度已接受相關獎補助情形調查表(如附檔):無則免附,但送件時請於本組切結填寫未領獎補助登記表。
■備註:更多校外獎助學金,詳如生輔組「校外獎助學金一覽表」 https://goo.gl/KSdoK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