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就讀於各大專院校或獨立學院電子、電機相關學系之本國籍學生(不含夜間 部、推廣教育部、進修部及空中大學),未享有公費待遇,亦未獲其他機構 獎學金超過(每學期)兩萬元(含兩萬元)。 (二) 申請人及父母年所得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 (若為單親家庭,僅計算申請人 及監護人年度所得,若為共同扶養,則父母親所得均須計入),且確具家境 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之事實者。
(三) 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學業成績未達 70 分但班級排名前 50%者) 及操行成績七十五分(乙等或 B)以上,且未曾有因故意行為遭記警告以上 懲處記錄者。
二、申請應檢附文件: 以下文件以正本為憑,申請文件概不退還。
(一) 申請表(如附件)。
(二) 蓋有校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三) 前一學期在校成績單(註明班級排名)正本。
(四) 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若與父母不同戶請分別檢附)。
(五) 全戶無房產證明 (或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 申請人及父親、母親 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單親者 僅需提供父或母一方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若共同扶養,則父母親資料皆需檢附)。
(七) 失業家庭領有證明者。
(八) 父母或兄弟姐妹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
(九) 導師或系主任之推薦函一份。
上述所附文件證明,若經查證有虛偽造假之情事者,除日後不得再申請本會助 學金外,並將全數追回已領助學金。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請詳閱本辦法,文件不 全者視為無效之申請,不另行通知補件。本會得就實際狀況,針對申請個案進 行家訪及面談。
三、獎助學金名額與金額 本助學金名額,以每學期三十名為原則。凡提出申請者由本會組成助學金審查 委員審查之,經審查合格之申請者由本會頒發助學金每名每學期新台幣參萬元 整。若有特殊情況,申請者家庭亟需幫助者,經本會審核確定後得提高助學金 金額。經審核獲發助學金名單,將於審核完畢後,於本會網頁公告,並由本會 個別通知獲獎人(未獲獎者不另函通知)。
四、 申請期程: 上學期應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下學期應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前將申請表格及相 關文件寄達本會
**餘所需申請文件、申請辦法等,參閱官網連結: http://www.slceas.org.tw/index.php/scholarship